按照兖州市人民政府〔 2003〕18号文《关于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一、引进资金奖励
(一)对引进国外资金的奖励
1、凡引进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外资实际使用额的1.5%给予奖励。
2、引进外资的形式包括现汇、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要经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技术投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引进港、澳、台资金来我市投资的,视同国外资金予以奖励。
(二)对引进市外国内资金的奖励
1、凡引进市外国内资金直接投资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5%给予奖励。
2、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要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技术投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除国家和省计划下达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贷款以及各类政策性拨款外,部门从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到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奖励部门。
二、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一)外地企业和客商来我市投资,新建项目投产后,前两年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 25%)的50%给予奖励;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奖励,第3—5年,按50%给予奖励(外资企业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
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均按100%给予奖励。
(二)嫁接改造、兼并参股、收购我市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根据其投资股份所占比例,按(一)款规定政策计奖。
(三)对外来一次性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免除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外来投资项目,视其规模和科技含量,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奖励投资者,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奖励办法
(一)按 “谁受益、谁奖励、不重复计奖”的原则,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国外资金的励办法
1、实际到位外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注册会计师在为国外投资者办理验资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和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出具验资报告。
2、项目建成后,由引荐单位或个人凭验资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市外经贸局申报,经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出资,同级政府兑现奖励。技术投资在项目投产后兑现奖励。
(三)对引进市外国内资金的奖励办法
项目建成后,由引资单位或引荐人向市招商局申报,并由合资、合作双方出具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合同书等有效证明,经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出资,同级政府兑现奖励。技术投资在项目投产后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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